一、调整集中供热价格的背景和原因
依据国家、省关于供热价格改革的相关要求和示范区管委会会议精神,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统筹考虑供热企业成本和用户可承受能力,经市政府同意后,开展此次价格调整工作。
我市居民热价标准是2008年制定的,期间一直未做调整。十几年来,随着城市不断发展,集中供热面积快速增长,为解决热源不足、供热不稳定的问题,2020年启动供热管网改造、沁北电厂热源供应项目,项目投运后运行费用较高,加之环保设施提升改造,燃料、人工成本上涨等因素,企业供热成本不断增加。多年来我市居民热价高买低卖,供热经营企业长期亏损,缺乏管网维护、老旧管网改造、设备更换等资金,供热服务远远不能满足居民需求。适当调整供热价格,可以疏导长期以来积累的价格矛盾,提升居民用热质量,确保供热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调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河南省定价目录》、《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河南省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等。
三、保障措施
(一)优化管理模式
热经营企业要落实管理服务责任,全面推进直管直供,提前介入非直供小区供热工作,加强热力管网设施改造,提升服务水平,确保供热质量,尽快完成全区热力全直供。
(二)提升服务水平
热经营企业要完善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设立抢险、抢修和服务电话,确保供热期间24小时不间断服务。热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热经营企业投诉或者查询,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答复,不能当日处理或者答复的,应当在2日内给予处理或者答复。
济源市城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服务热线:6088601 6669902
国能煋源供热公司服务热线:6919599
(三)改善供热质量
在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有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有供热设施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热经营企业和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热经营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热经营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自热用户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之日起,非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不达标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8℃(不含18℃)、高于14℃(含14℃)的,按日减半收取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4℃(不含14℃)的,按日免收热费。供热开始之日后5日和结束之日前5日除外。
(四)加强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负责制定供热价格,解释调整后的供热价格政策;住建局负责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监督供热企业按照行业规范确保供热质量;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供热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用户发现违法问题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12315),也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馈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