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712/2023-00462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发文字号:
济发统〔2023〕192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济源市发展改革和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08-25
发布日期:
2023-08-25
关于印发《济源市发展改革和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二级机构:

现将《济源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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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发展改革和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局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重大发展改革政策;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重大招商引资、促消费、粮食收购、经济普查等政策、方案。

(三)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省市重点项目;

(四)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目录根据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公布的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承办科室、承办时间及实施计划等内容。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签订行政机关合同、开展行政执法等,如属于重大行政决策,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外,同时执行其他相关规定。

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等情形按有关要求办理。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决策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通过局党组会议、局班子会议等集体审议决策。

第六条  局内相关职能科室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草案拟订、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听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执行等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议题会议记录、决策意见归档、信息公开等工作。

局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公平竞争审查。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年度工作同步推进。组织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前,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征集决策事项建议。

第八条  对照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各自管理领域工作,将拟提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各承办科室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征集明确的时限和要求,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报。

第九条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向我局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书面向我局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

市委、市政府交办我局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承担研究论证工作的业务科室应当对决策事项建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研究论证。经研究论证,认为需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应列入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认为无需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为保障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不宜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论证;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组织风险评估;

(四)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五)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审议决策。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承办科室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涉及其他部门权限的,应当与其他部门协商一致。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组织听证会。

第十三条  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和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和专业机构。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实施;风险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在提交集体审议决策前,承办科室应当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审查完毕后,政策法规科应当出具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送合法性审查,承办科室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等。

第十六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交集体审议决策会前,承办科室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局集体审议决策时,参加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决策草案是否通过,由局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存档。

第十九条  决策事项通过后,应当通过局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承办科室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二十条  决策事项实施后评估制度。必要时,承办科室应当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经评估建议停止实施或者暂缓实施决策事项的,或者建议对决策事项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局集体审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集体审议决策审议事项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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