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712/2023-00331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发文字号:
济管发统〔2023〕172号
标  题:
2023年省、示范区民生实事工作考核细则
成文日期:
2023-08-03
发布日期:
2023-08-03
2023年省、示范区民生实事工作考核细则

根据《济源示范区党工委办公室 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2023年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综合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济区办文〔2023〕8号)相关要求,为加快推动省、示范区民生实事落地惠民,确保年底各项实事圆满完成,制定如下考核细则:

一、考核对象

承担2023年省重点民生实事任务的承办单位和济源示范区十大民生实事责任单位。

二、考核内容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3〕5号)、《关于印发2023年省、示范区民生实事工作台账的通知》(督查通知〔2023〕26号)明确的工作任务,主要考核2023年省重点民生实事、示范区十大民生实事任务月度推进情况、年终完成情况、实地督导情况、宣传报道情况等。

三、考核标准

省、示范区民生实事考核实行加扣分制,最高加2分,最低扣2分,具体内容和计分方法如下:

(一)省民生实事

1.加分项(最多加2分)

(1)依据省年终考核结果加分:责任单位承担的省民生实事项目在全省年终考核中排名居前6位的,加0.8分;排名居前3位的,加1分;排名居首位的,加1.2分。此项最高加1.2分。

(2)依据通报结果加分:提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一次性加0.2分。超额完成省民生实事项目工作任务的单位,完成程度达到110%-120%的,一次性加0.2分;完成程度超120%的,一次性加0.3分。此项最高加0.5分。

(3)依据嘉奖程度加分:民生实事任务完成较好获省级及以上嘉奖(包括党报党刊、媒体报道、报纸刊登等)的,每起加0.1分。此项最高加0.1分。

(4)根据实地督导情况加分:民生实事实地督导、核查认定工作中,配合度高的单位加0.1分。此项最高加0.2分。

2.扣分项(最多扣2分)

(1)依据最终结果扣分:未完成民生实事任务的单位,按照完成程度扣分,完成程度低于50%的,一次性扣1.5分;完成程度在50%-70%的,一次性扣1分;完成程度高于70%的,一次性扣0.5分。此项最高扣1.5分。

(2)依据通报结果扣分:民生实事项目被省通报的,每次扣0.2分;被示范区通报的,每次扣0.1分。此项最高扣0.5分。

(二)示范区民生实事

1.加分项(最多加2分)

(1)依据完成情况加分:超额完成民生实事任务的单位,完成程度达到100%-110%的,一次性加0.5分;完成程度达到110%-120%的,一次性加0.8分,完成程度超过120%的,一次性加1分。此项最高加1分。

(2)依据时间进度加分:6月份通报中,民生实事项目高于时间进度推进较好的,一次性加0.1分;9月份通报中,民生实事项目高于时间进度推进较好的,一次性加0.1分;提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一次性加0.3分。此项最高加0.5分。

(3)依据嘉奖程度加分:民生实事任务完成较好获示范区嘉奖(包括党报党刊、媒体报道、报纸刊登等)的,每起加0.1分。此项最高加0.1分。

(4)根据日常宣传情况加分:联系电视台、报社等平台报道民生实事的,每起加0.1分。此项最高加0.1分。

(5)根据实地督导情况加分:民生实事实地督导、核查认定工作中,配合度高的单位加0.1分。此项最高加0.3分。

2.扣分项(最多扣2分)

(1)依据最终结果扣分:未完成民生实事任务的单位,按照完成程度扣分,完成程度低于50%的,一次性扣1.5分;完成程度在50%-70%的,一次性扣1分;完成程度高于70%的,一次性扣0.5分。此项最高扣1.5分。

(2)依据通报结果扣分:每月印发的民生实事督查通报中,月度进度连续2个月明显滞后于台账要求的,每次扣0.1分;通报任务推进缓慢的单位,每次扣0.1分。最高扣0.5分。

四、计分方法

承担一个项目的单位直接进行加(扣)分;承担多个项目的单位最终得分为加(扣)分总数/承担民生实事项目个数。

五、结果认定

考核结果由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会同督查局联合认定,此细则由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负责解释说明。

六、其他

如遇特殊原因未能完成民生实事项目的单位,经示范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后,可视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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