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712/2026-00172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发文字号:
济发统〔2026〕113号
标  题:
济源市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关于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延续执行的批复
成文日期:
2026-07-27
发布日期:
2026-07-27
济源市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关于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延续执行的批复

济源联合环保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济源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延续执行的请示》(联合环保字〔2026〕1号)收悉。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关于我省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4〕15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成本监审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延续执行。具体如下:

一、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按医疗机构床位数和实际利用率以月计收,每床每日2.4元。

二、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包括门诊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口腔医院或诊所等),医疗废物处置费按单位包月定额计收,每月50—200元,具体由你公司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在规定幅度内协商收取,其中,环城路外村卫生室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双方协商收取。下岗再就业、残疾人开办的个体诊所或社区服务站凭有效证件减半收取。

三、对血液中心、卫生防疫、科研教学、体检中心等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其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四、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你公司应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严格按照国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有关规定,做好全市医疗废物的收集、暂存、运输、处置等工作;按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有新规定时,按国家、省新规定执行。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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