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712/2021-00168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发文字号:
济发统〔2021〕55号
标  题:
关于调整济源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05-17
关于调整济源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相关解读:关于《关于调整济源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摊机制,提升我市公办幼儿园办园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济源实际情况,经市十四届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同时核定延时托管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1、保教费:省级示范幼儿园收费标准为370元/生/月,市级示范幼儿园收费标准为325元/生/月,其他幼儿园标准为不高于300元/生/月。

2、延时托管费不高于80元/生/月,按月收取。

 二、有关要求

1、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以及经批准由家长自愿交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再向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对于未交纳可自愿选择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的幼儿,不得进行差别对待。

2、全日制幼儿园幼儿每天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为9小时,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延时托管费。一个月内参加延时托管服务时间不足半月的,按半月收取,超过半月的,按全月收取。

3、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4、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保教费、住宿费。当月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按半月退费,超过一半的不退费。餐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5、各公办幼儿园每个班要做到“两教一保”,五年内消除大班额。

6、幼儿园保教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并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有关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三、本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济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源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济发改〔2010〕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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