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关于调整济源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必要性
(一)公办幼儿园运营困难
我市公办幼儿园网点不足、学位紧张,为了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不断地扩班、扩额,聘用了许多临时教师,聘用教师薪资待遇普遍由幼儿保育费返还经费解决,劳务费支出占了很大的比重,加之许多幼儿园设施设备老化,维修开支也占用了一定的运转经费,用于教学环境改造、教师培训、教学活动、办公设备更新等方面的经费少之又少,幼儿园教学活动勉强维持正常开展,不能做到办好高质量的学前教育。
(二)聘用教师收入水平偏低
我市公办幼儿园面临教师编制瓶颈,在编教师编制不足,聘用大量临时教师。因经费紧缺,多数幼儿园聘用教师执行济源市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月,无法保证同工同酬,且超过半数以上公办幼儿园未为聘用教师足额缴纳五险一金,违反了《劳动法》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规定,增加了用人风险。同时由于收入偏低,聘用教师流失率较高。因幼儿教师流失率较高、流动性过大导致学前教育行业吸引力逐年下降,学前教育质量受到较大影响。
(三)幼儿家长工作需求
我市公办幼儿园下午放学时间为冬季4:30,夏季5:30,大部分上班族家长处于工作时间,不能按时到园接孩子,工作时间接送幼儿成为学生家长不能言说之痛。开设延时班提供延时服务,幼儿离园时间与家长下班时间同步,便于家长安心接送幼儿,而且有助于提升孩子各种素养,相对于校外托班更专业更有保障。
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调整的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18〕530号)
(三)《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
(四)《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8号)
(五)《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
三、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具体方案
(一)保教费收费方案:
根据公办幼儿园运营成本监审情况,参考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幼儿家长的承受能力,结合省内各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依照财政投入和家庭合力负担,并按一定比例分担的原则,拟定收费方案:
省级示范幼儿园收费标准为370元/生/月,市级示范幼儿园收费标准为325元/生/月,其他幼儿园标准为不高于300元/生/月。
(二)延时托管费收费方案
根据《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可收取延时托管费,具体标准按照当地人均最低日工资标准核定,拟定以下收费方案:
延时托管费不高于80元/生/月,按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