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712/2026-0009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20日
标  题:
​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

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举报,切实维护政策性粮食安全,现制定《河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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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做好举报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国粮执法规〔2023〕14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查办、谁奖励,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自愿领取、奖励适当的原则。举报奖励按照统一工作流程、统一奖励标准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查处的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案件举报奖励由本部门负责发放。省粮食和储备局受理的举报线索按照《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相关规定,确定办理单位。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12325热线电话、部门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渠道,向粮食和储备部门进行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向粮食和储备部门反映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以及竞买政策性粮食时恶意违约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且属于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按程序纳入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年度预算,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七条 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粮食和储备部门掌握,或者虽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

(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或者不予重复奖励:

(一)举报人为粮食和储备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职责的人员;

(二)在收到举报前,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人已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粮食和储备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

(四)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

(五)举报前,相关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已进入诉讼等法定程序的,或举报事项已被发现且正在整改或者已经整改完毕的;

(六)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

(七)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九条举报奖励按以下规则发放:

(一)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粮食和储备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三)违法事实和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在举报线索调查中发现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不对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给予奖励。

(四)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受理的跨区域举报,交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参与调查处理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奖励。

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综合考虑查实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线索质量以及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等因素,按照行政处罚罚款金额采取超额累进的计算方式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00元,最低不少于1500元。

(一)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奖励1500元;

(二)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奖励1500元加上超出5万元部分的3%(1500-6000元);

(三)罚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奖励6000元加上超出20万元部分的2%(6000-22000元);

(四)罚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奖励22000元加上超出100万元部分的1%,最高不超过150000元。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查处举报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在对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或者移送纪检监察、公安机关受理后,在30个工作日内启动奖励程序,填写《河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1),审批工作应当在启动奖励程序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奖励建议经粮食和储备部门集体研究,作出奖励决定。

第十三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在作出奖励决定10个工作日内制作《河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附件2),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形式告知举报人奖励事宜。告知日期分别以信件寄出日期或电子邮件、短信、微信发出日期为准。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效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粮食和储备部门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的扫描件或复印件,以及填写好的《河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3)。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推举一名代表持所有举报人授权书办理身份确认手续,并自行进行内部分配。举报人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粮食和储备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使用非现金的方式兑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粮食和储备部门发放举报奖励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核。举报奖励资金发放后,发现存在以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举报奖励的,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领取奖励的情形,发放奖励的粮食和储备部门查实后有权收回举报奖励,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粮食和储备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八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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