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6633222
办公地址:济源市第二行政区9号楼9319室
邮政编码:459000
办公时间(工作日):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三、信息分类
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的要求,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进行编排。分类有“机构信息、权责清单、发展规划、公告公示、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应急管理、统计月报、统计公报、财政预决算、政策解读、人事招录、政府采购、决策预公开、权力运行目录、重点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文件、依申请公开”等内容。
四、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门户网站。
网址为: http://fgw.jiyuan.gov.cn
2.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
3.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言人: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静江。
4.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栏、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地址:济源市第二行政区9号楼9319室。
联系电话:0391-6633222
开放时间(工作日):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新浪微博
微信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391-6633222
传真号码:0391-6633122
通讯地址:济源市第二行政区9号楼319室
邮政编码:459000
电子邮箱:jyfgw@126.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二)申请方式”提出申请)
办公时间(工作日):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二)申请方式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从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3.网上平台。通过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提交成功后,可登陆账户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三)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涉及信息处理收费情形,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六、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七、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