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经普办〔2023〕5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普查办公室,示范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及各工作组:
现将《济源示范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济源示范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2023年7月17日
附件
济源示范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济管〔2023〕22号)、《关于公布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的通知》(济经普〔2023〕2号)、河南省经普办《关于印发〈河南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豫经普办文〔2023〕15号)文件精神,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示范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二、济源示范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经济普查办公室)是济源示范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示范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分工
三、经济普查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成员若干名。
四、经济普查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经济普查办公室工作。
五、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经济普查办公室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负责审签经济普查办公室重要公文。
六、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
的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经济普查办公室参加有关活动;负责审签经济普查办公室有关文件。
七、成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并受主任、副主任委托,负责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
八、经济普查办公室由24个部门组成,分别是:政法委、宣传部、统战部、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编办、民政局、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教体局、工科委、司法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交通局、文广旅局、卫健委、济源海关、国家统计局济源调查队、通管办、烟草专卖局、人行、银保监组等分管领导。
九、经济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职责分工
(一)下列办公室成员单位同时承担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承担经济普查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负责组织制定普查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协调各开发区、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开展普查各项工作。
政法委:负责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等事项。
宣传部:负责协调本单位及有关媒体开展普查宣传工作;负责组织网络媒体开展普查宣传,扩大传播效果。
统战部: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其他有关业务资料。
财政金融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其他有关业务资料。
编办、民政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参与单位清查办法和普查方案的实施;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其他有关业务资料;参与单位清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协助查找单位和反馈查找信息;参与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
(二)下列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普查工作
人行、银保监组、济源海关:配合经济普查办公室开展普查工作。
(三)下列办公室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协助开展相关普查工作
司法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其他有关业务资料;参与单位清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协助查找单位和反馈查找信息;参与相关普查数据审核和普查资料开发应用。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开展普查区划分与绘图。
国家统计局济源调查队:参与普查组织实施工作;参与经济普查宣传。
教体局、工科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建局、交通局、文广旅局、卫健委、通管办、烟草专卖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的名录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参与相关普查数据审核和普查资料开发应用。
(四)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职责,根据工作实际发文布置并督导本系统积极配合开展普查工作。利用部门网站、客户端、线上线下办事平台等宣传经济普查工作。
十、经济普查办公室下设6个工作组,分别是:综合组、业务一组、业务二组、数据处理组、宣传组和执法检查组。各工作组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组:负责提出普查工作总体规划,协调推进普查工作进度;配合开展普查方案设计、组织实施及软件技术支持等重点工作;研究起草、协调规范有关普查工作公文,起草、审核综合性会议领导讲话、普查工作总结、汇报等材料;编写普查工作简报及普查记事等;沟通协调普查经费安排、政府采购等事项;负责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和经济普查办公室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文件管理和归档;组织、协调以领导小组和经济普查办公室名义开展的大型活动,承办综合性会议、培训并负责会务工作;负责普查工作调度和普查人员管理系统的业务管理和业务组织,协调系统使用与管理,协调普查员选调、聘用工作;负责领导小组和经济普查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的协调工作、其他各项后勤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各级普查机构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业务一组:负责研究制定普查实施方案;提出数据处理需求;组织编写普查实施方案、综合业务培训和专业相关业务培训教材;统一布置培训普查实施方案,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组织实施普查试点、单位清查、普查登记和数据质量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普查数据事后质量抽查;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
业务二组:负责组织相关专业制定数据审核、验收、汇总评估办法,进行数据收集、审核、查询、修改和查重补漏,以及数据综合审核、加工整理、汇总分析和评估认定;组织相关专业对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业务统计资料和普查结果进行收集、审核、评估、加工整理和分析应用;组织相关部门对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和认定,向部门反馈相关普查数据;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进行普查数据收集、审核评估、加工整理和汇总分析;负责研究起草普查资料开发应用计划;组织研究起草普查公报,开展普查数据分析,编辑出版普查资料;组织开展课题研究;组织对外提供普查资料,为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布置培训资料开发工作;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工作,做好普查资料管理。
在普查工作总体框架下,开展投入产出调查有关工作。包括提出投入产出调查数据处理需求;编写投入产出调查培训教材;布置培训投入产出调查工作,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组织开展投入产出调查、投入产出调查数据事后质量抽查、数据审核评估;组织开展投入产出表等资料开发工作;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工作。
数据处理组:负责研究制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与实施细则;参与制定普查实施方案;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数据处理工作;负责普查数据处理设备采购;负责普查工作调度和普查人员管理、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单位清查、普查数据采集处理及普查资料开发等软件系统的布置与培训工作;负责部署普查数据处理环境;负责数据处理技术支持,解答相关问题;协助开展单位清查和部门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协助进行普查报表布置、数据接收、审核、加工整理和分析应用;参与普查数据事后质量抽查工作。
宣传组:负责普查宣传动员工作;研究制定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协调制发普查宣传海报、广告片和宣传片等各类宣传品;组织编写和印发普查宣传材料;协调主流媒体开展宣传报道;负责策划宣传月等大型活动;协调普查成果发布、解读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利用网站、网页和新媒体开展普查宣传活动;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执法检查组:负责受理对普查违法行为举报,转办、督办案件;依法对重大普查违法案件进行立案调查或执法检查,提出处理意见;严格依法认定、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编写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教材及法制宣传材料,并进行培训;督促各级统计机构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十一、经济普查办公室与成员单位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与经济普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与协调。经济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和人员依照本规则,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第三章 工作协调机制
十二、经济普查办公室建立普查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工作调度、简报、会议等形式掌握工作进度并及时予以通报,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推动普查工作开展。
十三、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普查工作职责,研究推动和有效协调本部门本系统普查工作,及时向示范区经济普查办公室报告突发情况和问题,积极参与联合督促检查和基层调研等工作。
十四、各内设工作组应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动完成普查各项任务,及时向河南省经济普查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和主要问题,提供相关工作及会议材料。
十五、经济普查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及内设工作组设联络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系与协调。
十六、经济普查办公室建立问题解答机制。由综合组牵头及时办理回复省辖市级经济普查机构反映的有关问题,各相关工作组应主动配合做好问题解答。
第四章 会议制度
十七、经济普查办公室实行办公室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十八、经济普查办公室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项、部署重要工作等。
经济普查办公室全体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九、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通报工作进度,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增加会议次数。
二十、专题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办公室成员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二十一、经济普查办公室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综合组负责,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
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纪要的撰写由相关工作组负责,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
二十二、会议召集人应责成有关单位提前两天将会议讨论文件提交与会人员,以便准备讨论意见。如对会议地点有特殊要求,应至少提前三天通知综合组。
第五章 公文管理与归档
二十三、经济普查办公室行文种类分为:请示、报告、通知、函、通告、会议纪要、简报等7种。
二十四、经济普查办公室的公文批办工作由综合组归口管理。办公室公文统一使用“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文签发单,并严格按照公文审批规程进行流转。
二十五、以经济普查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人审核,综合组核稿,经济普查办公室主任或主管副主任签发。
发文内容涉及其他副主任分管的工作事项,须经有关副主任审核后签发;重要文件由分管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签发。
发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及内设机构职权范围,承办工作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协商一致。
报示范区管委会或济源示范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审批的公文,由济源示范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发。
经济普查办公室内设工作组不得以工作组名义对外行文。
二十六、各工作组负责人应对文稿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亲自签报,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负责人签报。
已经签发的公文,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报原签发人复审。
二十七、经济普查办公室公文的发送范围:
1. 请示:发送上级领导机关。
2. 通知:根据需要发送各开发区、镇(街道)经济普查办公室以及有关单位。
3. 报告:发送上级机关。
4. 函:根据主(抄)送机关发送有关部门或单位。
5. 通告:根据需要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也可在普查系统内部发布。
6. 会议纪要:发送经济普查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必要时抄送领导小组;各开发区、镇(街道)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7. 简报:发送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各开发区、镇(街道)普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十八 、经济普查办公室公文纸质件的分发,由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
办公室综合组负责办公室公文的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编号、用印和归档。
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在公文签发后的1 个月内向综合组归档。归档内容:签发人手签原件1份,正式公文3份。
经济普查办公室公文凡能够通过网络和办公系统传达的,原则上不印发纸质公文。
二十九、 外部来文的签收、登记、传阅、承办和归档工作由综合组负责。领导小组下发的公文、市有关部门及各普查机构报送且需办理的公文,由综合组按办文程序批转,并负责督办。
各工作组不得自行受理应由经济普查办公室办理的公文。
第六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
三十、“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综合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三十一、建立并严格执行用印审批登记制度。使用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印章需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经济普查办公室印章需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
如需将印章或印模携出办公室,应由综合组负责派专人随同。
第七章 工作纪律
三十二、经济普查办公室组成人员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经济普查办公室各项工作部署,严守纪律,做
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三十三、经济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及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三十四、经济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要积极配合推动部门行政记录和行业协会数据在普查中的共享、应用。经济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和社会公众可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相关部门需求,共享普查成果。
三十五、经济普查办公室主任外出,事前需向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报告;副主任外出,事前需向主任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外出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
经济普查办公室各工作组组长外出,事前需向主管副主任报告,并指定一位副组长主持处理其外出期间本工作组的日常工作。副组长外出,需经组长批准。
三十六、经济普查办公室人员实行集中办公。集中办公人员的工作由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安排,未经办公室同意,集中人员原则上不得承担原单位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本规则由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综合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