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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两员选聘及普查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3-07-11   来源: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作者:

济经普办〔2023〕3号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的选聘及管理是普查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为确保两员选聘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丰富普查培训形式,强化培训效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首次建立全国统一的普查工作调度和普查人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人员管理系统)。根据示范区第五次经济普查工作整体安排,7月份我市将完成两员选聘及普查人员信息导入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两员”选聘

各开发区、镇、街道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普查“两员”选调(聘)的规定要求,密切联系实际,真正把具备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态度细致认真、熟悉区域情况、懂信息技术、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选进“两员”队伍。原则上普查指导员可由开发区、镇、街道统计人员、村(社区、居委会)干部担任;普查员可由社区网格化管理人员、物业管理人员、企业会计等担任,各开发区、镇、街道要在7月23日之前完成两员的选调(聘)工作。(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细则见附件1)

二、做好普查人员信息填写及上报

(一)普查机构人员信息

普查机构人员是指各开发区、镇、街道经普办工作人员,包括综合管理员和业务管理员。综合管理员承担人员管理、权限设置等管理任务;业务管理员负责具体普查数据处理工作,为普查机构内相关专业统计人员。

7月14日前,各开发区、镇、街道按示范区普查办提供的模板电子版将全部普查机构人员信息填写完成并上报至jystjj@126.com邮箱,由示范区普查办负责审核后导入管理系统。

(二)“两员”信息

7月28日前,各开发区、镇、街道按示范区普查办提供的模板电子版将全部普查“两员”信息填写完成并上报至jystjj@126.com邮箱,由示范区普查办负责审核后导入管理系统。

三、熟练掌握系统功能使用方法

人员管理系统功能环境由统计业务网和互联网两部分组成,用户主要包括普查机构人员和普查“两员”。已注册的普查机构人员可通过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统一应用平台和企业微信使用统计业务网和互联网系统功能;已注册的普查“两员”可通过企业微信使用互联网系统功能。统计业务网环境系统功能主要包括:用户管理、“两员”制证、“两员”台账等;互联网环境系统功能主要包括:会议培训、在线考试、问题解答、工作调度指导等。普查机构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培训课件,熟悉系统功能,尽快掌握系统功能使用方法,根据当地实际有效开展普查工作调度和普查人员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开发区、镇、街道普查机构要扎实开展普查“两员”选调(聘)工作,用人员管理系统开展“两员”培训、考试、制证和业务指导工作,做好单位清查入户准备。认真做好普查机构人员和普查“两员”信息管理与维护。

一要抓紧明确职责分工。人员管理系统业务关联性强,涉及人员多,数据整理量大,要尽快明确职责分工,尽早布置并开展有关工作。

二要认真维护更新人员信息。普查期间,特别是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前,要根据普查机构人员和普查“两员”变动情况,及时开展信息管理与维护,建立统一完整、信息准确的普查人员信息库,顺畅衔接各阶段数据处理工作。

三要组织开展好线上培训。充分利用人员管理系统开展普查培训,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设置线上培训课程,强化培训内容规范性安全性审核,着力提升普查机构人员和普查“两员”工作能力。

附件:1.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细则

2.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保密承诺书(参考样式)

联系人:陈晨

联系电话:0391-6633933

邮箱:jystjj@126.com

2023年7月11日


附件1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细则

为确保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工作顺利开展,加强规范化管理,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职责与工作任务

(一)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职责

普查指导员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保证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普查员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学习培训掌握普查工作技能,向普查对象解释制度规定,依法采集普查数据,核实数据问题,要求普查对象据实纠正数据,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工作任务

1.普查指导员的工作任务。一是掌握所负责的普查区域范围及普查区、普查小区边界,了解各阶段工作内容,合理制定工作计划。二是协调、落实所负责普查区域的宣传动员工作,分发普查用品。三是对普查员进行组织、指导。协助普查员完成普查软件和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组织、协调、指导、帮助普查员开展入户调查工作,及时解答普查员提出的疑问,掌握普查员工作进度。四是密切沟通联系当地普查机构,及时反映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及时将普查机构的要求传达到每一位普查员。五是严格执行各阶段质量控制办法,开展数据检查,参与事后质量抽查。六是组织普查员作好普查资料收集、整理和普查设备交接。七是完成当地普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普查员的工作任务。一是认真参加普查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和有关细则,熟练掌握普查工作所需技能。二是主动熟悉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界线和电子地图,按地形和道路情况制定入户路线。三是入户登记时,向普查对象做好宣传告知工作,认真查阅核对普查对象的各种证照和会计、统计、业务核算等资料。四是正确使用普查设备(PAD或智能手机等手持电子终端,下同)完成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阶段的数据采集、审核、上报。五是严格执行各阶段质量控制办法,开展数据检查,参与事后质量抽查。六是做好普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普查设备的保管。七是完成当地普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

(一)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配备原则

原则上,每5至10名普查员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员和一台普查设备;普查对象数量多、交通条件困难的地区,应适当增加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数量。普查员的配备要留有一定的预备人员。

(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方式

为确保单位清查和入户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从社会招聘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充分利用社区网格员等有关部门的基层人员力量,协助开展普查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鼓励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志愿者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基本要求

1.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工作要求: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依法开展普查工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2.普查员的素质要求: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认真负责,工作细致,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经培训能够使用普查设备独立开展工作。参加过普查或具备一定财务、统计、经济知识的人员优先聘用。

3.普查指导员的素质要求:除具备上述普查员所具备的条件外,政治觉悟高,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工作和宣传工作,熟悉普查区情况,具有指导普查员顺利完成普查工作的能力。

(四)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和费用补助

1.按照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23〕4号)规定执行。

2.从社会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按照当地实际工资水平和经济普查工作任务核算支付劳动报酬。

3.从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等单位商调兼职承担普查任务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入户调查期间发放经济普查费用补助,具体发放标准,由县级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工资水平和经济普查工作任务,参照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兼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补助标准确定。

各地应按时支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费用补助和劳动报酬,不得拖欠、摊派。各地应根据财务有关规定为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购买入户调查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培训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要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系统全面的培训,充分利用普查工作调度和普查人员管理系统开展线上培训,切实提高普查工作质量。

(一)培训方式及方法

培训工作由省级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可逐级培训或跨级培训,以集中面授为基础,采取网络培训、多媒体课件学习等多种培训方式。培训教员应由接受过上级普查机构培训的业务骨干担任,也可由上级普查机构指派人员担任。

(二)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单位清查、普查相关法律法规、普查保密要求、普查工作纪律、普查方案、普查工作流程、普查设备操作、普查软件及普查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入户要求等。各级普查机构要将安全教育作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培训的内容,提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对自身生命、财产的保护意识。

(三)培训教材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制培训教材。地方普查机构可在国家培训教材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地方培训教材。

(四)培训要求

培训侧重模拟调查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现场答疑。培训中,要模拟清查阶段和登记阶段入户调查情景,传授入户调查技巧,现场解答参训人员问题。对不能现场解答的问题,要及时与上级普查机构沟通咨询。上级普查机构应及时回复解答。通过培训,要确保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熟练掌握普查工作所需各项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普查设备的使用、普查表的填报方法。

(五)培训考核

培训授课结束后,普查机构应组织在普查工作调度和普查人员管理系统中进行培训考试,并为培训考试合格且签订保密承诺书的人员编码制证(《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省级普查机构抽取部分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能力测试,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测试结果;对测试结果较差的地区,责成县级普查机构强化本地区所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

四、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管理

(一)制定规章制度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应制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管理制度。

(二)规范工作纪律

1.执行入户调查等普查任务时,应主动出示《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表明身份,也可通过扫描普查证件验证身份。

2.定期整理工作日志,妥善保管普查有关资料、文件和普查设备。

3.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

4.严格执行廉政规定。

(三)加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证件及信息管理

1.普查机构使用普查工作调度和普查人员管理系统统一编码、印制并颁发普查证件,样式由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制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证件只限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对非法使用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县级及以上普查机构通过普查工作调度和普查人员管理系统,统一管理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信息,并及时维护更新。

(四)强化人员管理

为保证普查质量,应尽可能保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队伍的稳定。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随意更换商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更换或新增普查指导员或普查员时,应做好工作交接和培训,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并及时上报县级普查机构,做好信息更新。

五、其他要求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严格落实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省级普查机构负责统筹开展本省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工作,地市级普查机构根据当地情况负责落实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工作,县级普查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工作,乡镇、街道负责具体实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工作及其日常工作的管理。                  


附件2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保密承诺书

(参考样式)

为加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信息的保护,根据安全保密工作要求,本人做出以下承诺。

一、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二、对在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

三、妥善保管普查机构提供的有关经济普查信息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返还或依要求销毁,且不以拍照、复印或其他方式留存。

四、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本承诺一式二份,_______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诺方各执一份。本承诺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承诺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2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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