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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收费方面问题
2019-12-25   来源:    作者:

  《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和《关于全国整顿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中规定,商品房天然气初装费包含在建房成本之内,消费者购买房屋时,这部分价钱已经在房款里面包含,购房时已经缴纳过了。咨询一下:新房入住时,物业公司仍然让交天然气初装费,合理合法吗? 

 

  亲爱的王哲网友你好!你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有关我省居民住宅水电气暖安装费用问题,按照现行定价权限,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现解释如下: (一)《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其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参加,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参加。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未通知专业经营单位参加竣工验收的,专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无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同时移交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图等资料,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更新,相关费用依法计入成本。 (二)根据国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规定,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在确定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时均明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取消对建设项目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绿化费”及暖气(热力)、天然气入网费等配套性收费。建设项目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三)根据上述规定,我省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市县,新建商品住宅不允许收取水电气暖的初装费、开口费等类似费用。 感谢你对我委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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