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有关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行政,改善商务环境,现将商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细则及工作指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商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细则
2.商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3.商务监管对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2022年12 月30 日
附件1:
商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细则
为规范商务执法行为,提升商务执法效能,切实做好“双随机、一公开”商务监管工作,根据商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以及执法检查人员,并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依法监管、统筹安排、公正高效、公开透明。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由法规科负责,具体实施抽查工作的专业科室为责任科室。
第四条 抽查事项为:商务领域违法行为监督检查
具体有以下抽查内容:
1..成品油经营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2..市内各建设工地、工程是否存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行为。
3.二手车经营企业是否存在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4.餐饮经营者是否存在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情形 。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辖区内所有纳入商务调查名录库的调查对象,建立抽查对象名库录。在持有《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人员中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执法岗位、执法证号等。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依据市场主体生存状态给予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七条 抽查时间根据年度工作进行安排,由法规科根据工作实际,形成抽查方案,抽查方案需明确抽查内容、抽查方法、抽查时间和抽查组织形式等。
第八条 随机抽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实施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出示合法的执法证件。
2.检查与检查事项有关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并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抽查结束后,抽查组就随机抽查工作情况、查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形成随机抽查报告报告并对外公示。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根据调查情况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在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平台上公示,对典型案例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曝光或通报。
第九条 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根据监管工作要求,每年组织1次商务监督检查,随机抽查数量的比重根据名录库的多少予以确定。除有重大违法嫌疑外,对同一调查对象,一年最多只进行一次执法检查。
第十条 抽查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附件2:
成品油企业经营行为“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体制机制,切实做好商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类型、企业是否真实存在、入库信息与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记录是否一致等。
(二)检查对象是否存在违规经营情况。
三、检查程序
(一)前期准备
1.依据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对象,将基本信息导入监管平台的检查对象库。
2.发起本部门检查或联合检查任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核对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
3.根据检查对象的类别,通过监管平台随机抽取相应专业的检查人员。
4.准备检查笔录等其他相关材料。
(二)实地检查
1.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
2.检查过程中,落实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检查痕迹。
3.规范开展检查工作,填写相关检查情况。
(三)公示结果
1.在监管平台上录入检查结果。
2.将检查情况同步公示于机关网站。
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四、检查依据
《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
第四条 审批取消、下放后,各省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三定方案”,继续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要创新完善管理手段,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托相关信息数据平台,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指导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执行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行业监督检查。指导石油成品油流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建立“黑名单”曝光、部门通报等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联合惩戒和社会监督作用。完善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引导和促进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在规范经营、扶优扶强等方面加强行业自律。
对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行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体制机制,切实做好商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对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行为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类型、企业是否真实存在、入库信息与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记录是否一致等。
(二)检查对象两禁落实情况。
三、检查程序
(一)前期准备
1.依据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对象,将基本信息导入监管平台的检查对象库。
2.发起本部门检查或联合检查任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核对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
3.根据检查对象的类别,通过监管平台随机抽取相应专业的检查人员。
4.准备检查笔录等其他相关材料。
(二)实地检查
1.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
2.检查过程中,落实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检查痕迹。
3.规范开展检查工作,填写相关检查情况。
(三)公示结果
1.在监管平台上录入检查结果。
2.将检查情况同步公示于机关网站。
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四、检查依据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08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25次常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发展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政府工作目标编制本地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按规定征收、管理、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六)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鼓励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要求具体规定禁止在城市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期限。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每吨砂浆2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散装水泥使用量达不到70%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每吨砂浆2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不使用或者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情况及经营行为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体制机制,切实做好商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情况及经营行为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类型、企业是否真实存在、入库信息与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记录是否一致等。
(二)检查对象是否存在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三、检查程序
(一)前期准备
1.依据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对象,将基本信息导入监管平台的检查对象库。
2.发起本部门检查或联合检查任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核对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
3.根据检查对象的类别,通过监管平台随机抽取相应专业的检查人员。
4.准备检查笔录等其他相关材料。
(二)实地检查
1.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
2.检查过程中,落实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检查痕迹。
3.规范开展检查工作,填写相关检查情况。
(三)公示结果
1.在监管平台上录入检查结果。
2.将检查情况同步公示于机关网站。
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四、检查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修正)
第二十九条 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三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餐饮经营者经营行为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体制机制,切实做好商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餐饮业经营行为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类型、企业是否真实存在、入库信息与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记录是否一致等。
(二)检查对象是否存在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情形。
三、检查程序
(一)前期准备
1.依据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对象,将基本信息导入监管平台的检查对象库。
2.发起本部门检查或联合检查任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核对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
3.根据检查对象的类别,通过监管平台随机抽取相应专业的检查人员。
4.准备检查笔录等其他相关材料。
(二)实地检查
1.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
2.检查过程中,落实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检查痕迹。
3.规范开展检查工作,填写相关检查情况。
(三)公示结果
1.在监管平台上录入检查结果。
2.将检查情况同步公示于机关网站。
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四、检查依据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
第九条 餐饮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强制标准的食品。
第十条 餐饮经营者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应按规定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一条 餐饮经营者所售食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标价,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行业统计工作。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设立、公布投诉电话。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0个工作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内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理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十一条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起20个工作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附件3:
商务监管对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提升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根据济源“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点领域风险分类检查对象库的建立
根据各有关监管单位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等各部门履职信息,按照客观审慎、公平公正、规范统一的原则,经市场主体大数据分析应用服务系统分析后自动生成,并应用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活动。后期可根据企业状况动态调整。
信用等级分别为信用风险低A级、信用风险一般B级、信用风险较高C级、信用风险高D级。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商务领域检查对象。各专业根据工作实际,完善相关差异化监管措施。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内部参考依据,不作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不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直接列入C类(信用风险较高)或D类(信用风险高):
(一)当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直接定性为D类(信用风险高);
(二)当前为失信被执行人,直接定性为D类(信用风险高);
(三)属于社会高度关注行业,根据情况直接定性为C类(信用风险较高)或D类(信用风险高)。
第三章
第四条 分类监管措施
对A类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以企业自治为主,除根据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案件线索转办交办,以及按计划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外,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二)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1%;
(三)其他措施。
对B类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按常规比例和频次进行,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3%;
(二)其他措施。
对C类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10%;
(二)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进行重点审查;
(三)其他措施。
对D类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20%;
(二)必要时实施现场检查;
(三)其他严格监管措施。
第五条 责任追究
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非法篡改、虚构、泄露相关信息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