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712/2024-00100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发文字号:
济发统〔2024〕31号
标  题:
关于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调整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2-18
发布日期:
2024-02-18
关于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调整的通知

各公办普通高中:

为促进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健康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学费标准

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有关规定,结合公办普通高中办学成本监审情况,综合考虑当前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调整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调整后的学费标准如下:

(一)城区公办普通高中现行学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生每学期780元;镇区公办普通高中现行学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生每学期740元。

(二)学费标准调整从2024年秋季入学新生开始执行,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在校老生仍按原规定执行。学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二、全面落实教育资助政策

各公办普通高中要严格落实《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的实施意见》(豫财教〔2016〕111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437号)中规定的各项减免补助政策,确保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三、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监督

各公办普通高中要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学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截留学费收入。落实预决算公开公示制度,健全学校经费投入和使用监督机制,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学校收费的监管力度,严禁以各种名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违规收取其他费用。

四、积极做好收费政策宣传工作

各公办普通高中要按照政策要求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对收费政策宣传解释到位,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济源市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济源市教育体育局


      济源市财政金融局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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