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712/2024-0059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发布机构: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24日
标  题:
​ 济发统〔2024〕246号 关于对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冶炼固废资源化高效综合回收利用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济发统〔2024〕246号 关于对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冶炼固废资源化高效综合回收利用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济发2024246

关于对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冶炼固废资源化高效综合回收利用工程节能报告的

审查意见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冶炼固废资源化高效综合回收利用工程》文件及有关材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和《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豫发改环资〔202338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和委托机构评审意见,经审查,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要严格按照批复要求和批准后的节能报告书中所列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方案、节能措施、能源利用状况及能效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表等内容进行实施并开展节能管理工作。

二、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公司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并将验收报告报送我局存档备查

三、经开区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该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同时,积极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挖潜力度,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四、我局将对项目节能报告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等情况,将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附件: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表

20241224        


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表

建设

单位

基本

情况

单位名称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

法人代表

赵金刚

原和平

通讯地址

济源市荆梁南街1

邮政编码

459000

联系电话

13838929208

   


项目名称

冶炼固废资源化高效综合回收利用工程

建设地点

济源示范区济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川大道北、玉川二号线西侧

拟投产时间

20259

项目所属行业

N7724

危险废物治理

主要耗能种类

电力、天然气、焦炭、新水、压缩空气、氧气

年综合能耗量(标准煤)

8167.00tce(当量值)、8825.32tce(等价值)

项目总投资

(万元)

8000

建设性质

新建☑改建□扩建□

投资管理类别

审批核准□备案

项目能源消费和用能结构:

项目年处理锌浸出渣、铅渣、浮选银精矿、在建项目热渣等冶炼固废共计 11万吨(干基),生产多金属合金、次氧化锌。其中锌浸出渣22500/年(干基),浮选银精矿17196/年(干基),铅渣23635/年(干基),炉渣45643 /年。主要产品为多金属合金(粗铅)12026.68/年,次氧化锌10809.38/年。项目依托现有厂房及公共配套建设冶炼固废资源化高效综合回收利用生产线,包含新建一套富氧侧吹熔炼系统、现有烟化炉系统改造以及配套的废气处理系统。本项目主要生产设施包括原料系统、侧吹炉系统、烟化炉系统;公用、辅助工程中侧吹炉余热锅炉为新建,其余如供配电、给排水、燃气、热力、压缩空气、余热发电、通讯、化验等依托现有工程相关设施并部分进行改造。

经核算,项目年电力消耗1140.59kWh,天然气15.32Nm³,焦炭19242.42t,新水21.02m³,压缩空气18120.96m³,氧气3562.93m³。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8167.00吨标准煤,等价值8825.32吨标准煤。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8167.00吨标准煤,等价值8825.32吨标准煤,计入经开区能源消费总量。

(三)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相关节能标准和规范,严格落实项目节能报告和评审阶段所提出的各项节能措施。项目须选用高效节能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应达到一级能效标准。并在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工艺方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单位产品能耗须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四)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设立能源管理岗位,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自觉接受节能工作目标考核。

(五)如建设内容、用能结构、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水平10%以上的,应当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如本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当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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