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712/2024-00586
主题分类:
化工
发布机构: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03日
标  题:
​ 济发统〔2024〕235号 关于对济源数优实业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硅酸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济发统〔2024〕235号 关于对济源数优实业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硅酸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济发2024235

关于对济源数优实业有限公司

年产15万吨硅酸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济源数优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年产15万吨硅酸钠项目》文件及有关材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和《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豫发改环资〔202338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和委托机构评审意见,经审查,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要严格按照批复要求和批准后的节能报告书中所列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方案、节能措施、能源利用状况及能效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表等内容进行实施并开展节能管理工作。

二、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公司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并将验收报告报送我局存档备查

三、高新区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该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同时,积极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挖潜力度,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四、我局将对项目节能报告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等情况,将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附件: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表

2024123        


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表

建设

单位

基本

情况

单位名称

济源数优实业有限公司

   

企业

法人代表

苗龙杰

党佩森

通讯地址

河南省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内(南二环与虎岭一号线交叉口西南角)

邮政编码

459000

联系电话

15670918577

   


项目名称

年产15万吨硅酸钠项目

建设地点

河南省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内(南二环与虎岭一号线交叉口西南角)

拟投产时间

202512

项目所属行业

C2613

无机盐制造

主要耗能种类

电力、天然气、蒸汽、柴油、水

年综合能耗量(标准煤)

5713.07tce(当量值)、6793.43tce(等价值)

项目总投资

(万元)

17000

建设性质

新建☑改建□扩建□

投资管理类别

审批核准□备案

项目能源消费和用能结构:

本项目产品为液体硅酸钠和速溶粉状硅酸钠,液体硅酸钠生产15万吨/年(其中2万吨用于生产速溶粉状硅酸钠,13万吨作为产品外售),速溶粉状硅酸钠生产及外售为2万吨/年,合计产能15万吨/年。建设硅酸钠生产车间建筑面积为1057.81m21#厂房建筑面积5898.50m22#厂房建筑面积为2462.61m2,干燥装置建筑面积为5419.45m2,罐区一建筑面积为1155m2,罐区二建筑面积为528m2,办公楼建筑面积为3530.01m2,同时配套建设消防水池、事故水池、门卫等;建设安装搅拌罐、反应釜、成品罐、喷雾干燥塔、加热滚筒设备、静压釜等生产设备;与主体工程配套的电气、给排水、环保、建筑、暖通等公共辅助工程;配套建设光伏发电系统。本项目员工定额45人,生产车间采用三班制,每班8 小时,办公管理人员采用8小时工作制,年工作时间为330天。

经核算,项目年电力消耗501.0341kWh天然气290.14m3、蒸汽18384.00t、柴油1.39t、水4786.15t、光伏发电量104kW·h。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5713.07吨标准煤,等价值6793.43吨标准煤。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5713.07吨标准煤,等价值6793.43吨标准煤,计入高新区能源消费总量。

(三)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相关节能标准和规范,严格落实项目节能报告和评审阶段所提出的各项节能措施。项目须选用高效节能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应达到一级能效标准。并在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工艺方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单位产品能耗须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四)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设立能源管理岗位,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自觉接受节能工作目标考核。

(五)如建设内容、用能结构、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水平10%以上的,应当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如本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当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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