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712/2024-00366
主题分类: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发布机构: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01日
标  题:
​ 济发统〔2024〕109号 关于对济源市餐厨垃圾及生活垃圾绿色分拣中心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济发统〔2024〕109号 关于对济源市餐厨垃圾及生活垃圾绿色分拣中心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济发统〔2024109

关于对济源市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济源市餐厨垃圾及生活垃圾绿色分拣中心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济源市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济源市餐厨垃圾绿色分拣中心建设项目》文件及有关材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和《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豫发改环资〔202338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和委托机构评审意见,经审查,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要严格按照批复要求和批准后的节能报告书中所列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方案、节能措施、能源利用状况及能效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表等内容进行实施并开展节能管理工作。

二、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公司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并将验收报告报送我局存档备查

三、项目投产预计对所在的轵城镇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有一定影响。轵城镇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该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同时,积极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挖潜力度,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四、我局将对项目节能报告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等情况,将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附件: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表

202461        


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表

建设

单位

基本

情况

单位名称

济源市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

法人代表

连国战

张泽宇

通讯地址

济源市高新区新兴路8

邮政编码

459099

联系电话

13939114439

   


项目名称

济源市餐厨垃圾及生活垃圾绿色分拣中心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济源市虎岭一号线与石曲路交汇口西北角

拟投产时间

20264

项目所属行业

N7820

环境卫生管理行业

主要耗能种类

电力、柴油

年综合能耗量(标准煤)

1032.28tce(当量值)、1543.96tce(等价值)

项目总投资

(万元)

9570.77

建设性质

新建☑改建□扩建□

投资管理类别

审批核准□备案

项目能源消费和用能结构:

项目占地面积33.87亩,建筑面积8510 m2,主要建设餐厨垃圾处理处置车间、生活垃圾分绿色分拣中心、污水处理站、办公用房等。项目以城市日常产出的餐厨垃圾和生活垃圾作为原材料,餐厨垃圾处理采用“物料接收→大物质粗分拣→除砂除渣→油水分离→破碎压滤→厌氧发酵等工艺,干化废渣送到垃圾焚烧发电厂协同处理,建成后形成日100吨餐厨垃圾处理能力;生活垃圾绿色分拣中心包括可回收物分拣中心(日45 吨处理能力),主要分拣废纸、塑料、废金属等;大件垃圾处理中心(日16 吨处理能力),主要拆解旧家具并回收;有害垃圾暂存点(200 m2),暂存后送至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置。项目主要设备:低温带式干化机、低温多效浓缩机、分拣机、进料进水格栅泵及配套的打包机、拆卸台、输送带、废水废气处理设备等。

经核算,项目年电力消耗288.92kWh,柴油464.75吨。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1032.28吨标准煤,等价值1543.96吨标准煤。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1032.28吨标准煤,等价值1543.96吨标准煤,计入轵城镇能源消费总量。

(三)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相关节能标准和规范,严格落实项目节能报告和评审阶段所提出的各项节能措施。项目须选用高效节能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应达到一级能效标准。并在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工艺方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单位产品能耗须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四)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设立能源管理岗位,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自觉接受节能工作目标考核。

(五)如建设内容、用能结构、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水平10%以上的,应当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如本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当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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