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712/2024-00075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23日
标  题:
​ 济发统审批〔2024〕23号 关于对济源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迁建项目 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济发统审批〔2024〕23号 关于对济源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迁建项目 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济发统审批202423

关于对济源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迁建项目

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济源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济源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迁建项目节能报告》文件及有关材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和《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豫发改环资〔202338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和委托机构评审意见,经审查,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要严格按照批复要求和批准后的节能报告书中所列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方案、节能措施、能源利用状况及能效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等内容进行实施并开展节能管理工作。

二、你公司要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通知》《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等相关文件要求,同步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按程序将能耗数据接入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确保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与本体工程同步投产。

三、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公司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并将验收报告报送我局存档备查

四、项目投产预计对所在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有一定影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该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同时,积极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挖潜力度,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五、我局将对项目节能报告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等情况,将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附件: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表

202421        


  

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表

建设

单位

基本

情况

单位名称

济源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

   

企业

法人代表

郝德武

张恒

通讯地址

济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邮政编码

459000

联系电话

17639113006

   


项目名称

济源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迁建项目

建设地点

济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拟投产时间

20254

项目所属行业

C2662

专项化学用品制造

行业代码:

主要耗能种类

电力、蒸汽

年综合能耗量(标准煤)

6348.68tce(当量值)、8857.71tce(等价值)

项目总投资

(万元)

31600

建设性质

新建R改建£扩建

投资管理类别

审批□核准□备案☑

项目能源消费和用能结构:

项目位于济源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虎岭厂区新征用地内,占地面积约24291.33m2,总建筑面积约9233.27m2,项目主要以黄磷、液氯为原料,生产三氯化磷6万吨/年及五氯化磷2万吨/年;以三氯化磷、冰醋酸为原料,生产HEDP4万吨/年;以氯化氢、甲醇为原料,生产氯甲烷2.8万吨/年,盐酸1.5万吨/年;以丙烯酸等单体,生产丙烯酸类聚合物2万吨/年;以HEDPATMP液体产品生产HEDP固体1万吨/年、ATMP固体0.5万吨/年;以各种水处理剂单剂为原料生产复配剂3万吨/年。主要新增设备为反应釜、吸收塔、换热器、储罐、压缩机、化工泵等配套建设供配电、给排水、自动化控制等辅助工艺系统。

经核算,项目年消耗电力1105.03kWh蒸汽52938。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6348.68吨标准煤,等价值8857.71吨标准煤。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6348.68吨标准煤,等价值8857.71吨标准煤,计入济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能源消费总量。

(三)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相关节能标准和规范,严格落实项目节能报告和评审阶段所提出的各项节能措施。项目须选用高效节能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应达到一级能效标准。并在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工艺方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单位产品能耗须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四)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设立能源管理岗位,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自觉接受节能工作目标考核。

(五)如建设内容、用能结构、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水平10%以上的,应当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如本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当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20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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